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用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约无效

www.kislmq.com 2025-06-30 劳动纠纷

    施工队法定代表人黄某在用工合同中与临时工签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约,发生事故后,霸王条约被法院认定无效,照赔巨额赔偿。法院提醒:不论当事人是不是是自愿与雇主约定“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3年12月,广东梅州大埔县某施工队承包了汽修公司厂房拆除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该施工队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1至第3根大梁时,梁身出现裂缝;拆除第4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对此,黄某并未引起看重。当拆除第5根大梁时,站在大梁上的黄某和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经送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法医鉴别与医疗事故鉴别显示,张某系内脏经石块压逼引起大出血致死,与其他原因无关。

    张某死亡后,由哪个承担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张某家属和黄某曾进行过协商。黄某只肯承担张某救治期间的医疗成本,并一次性付给张某家属抚恤金20000元,张某家人拒绝,并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解决原告家人的住房问题。被告在开庭时辩称:张某填写用工合同时,赞同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约。据此,没办法满足原告方的需要,只能依据实质状况,给予张某家属肯定的生活补助,无义务解决张某家人住房问题。

    日前,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觉得被告黄某在组织、指挥施工中,不只不按操作流程办事,带领工人违章作业,而且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采取预防手段,具备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可能发生事故而忽略或者轻信可以防止发生事故的心理特点。因此,这起事故是过失责任事故。同时,经鉴别,张某死亡是工伤后引起的死亡,与其他原因无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因为过错侵害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黄某赔偿张某死亡前的医疗费、张某的死亡丧葬费、赔偿费,家属误工降低的收入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成本共计12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国内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些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任意侵犯。被告黄某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而他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也紧急违反了社会公德,即便工人认同这一约定,也是无效民事行为,法院一定不予支持。

Tags:

劳动纠纷热点
劳动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